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小火电机组关停后人员分流安置的指导意见
关停小火电机组是加大电力结构调整力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以及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833号)、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停小火电机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电发[1999]337号)等文件要求,为促进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妥善解决小火电机组关停后人员安置问题,特制订本意见。 一、小火电机组关停后人员分流安置的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多种途径,保障生活,保持稳定"的原则,妥地解决人员分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2.坚持开发性安置的原则,积极开发新项目,开拓新领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施人员的开发性安置。 二、小火电机组关停后人员分流安置的措施 1.关停的小火电机组腾出的电量空间和三废排放的环保指标空间,按照归属原则进行分配。为解决小火电机组关停后人员安置的费用不足问题,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从关停年度起按照逐年递减的原则再安排三年计划电量,该电量转移到本企业或其他的大机组来代发。 2.对关停小火电机组的电厂要积极进行以大代小改造和改建,以实施开发性安置。 3.按照"专业对口、自愿、需要"的原则,可优先将关停小火电机组电厂的人员安排到新建电厂、就近电厂或充实到所在地的供电单位。 4.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开拓新的领域,如从事发电设备维护、检修以及后勤服务、第三产业等工作,以扩大小火电机组关停后人员的就业范围。 5.按照"国电人资[2000]581号"文件精神,要对关停小火电机组的电厂,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鼓励职工自谋职业。 6.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本着自愿原则,对关停小火电机组电厂的职工可办理内部退养。 7.积极开展对小火电机组关停后人员的转岗培训工作,实施再就业工程。 8.要加大对本系统单位临时工的清理力度,包括多种经营企业的临时工,以腾出岗位安置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人员。 9.机组全部关停的电厂应先停后关,成立留守处,留守处人员除负责进行资产处理和生活设施的管理外,还应负责对暂未分流安置人员的管理。留守处可就近挂靠在本系统的其他单位,待善后事宜基本了结后,再适时予以撤销。 三、工作要求 1.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电力结构的调整。各单位一定要把小火电机组关停后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做为重要工作,主要党政领导要亲自抓,落到实处。 2.各单位要加强政策研究,结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关停任务重、人员分流安置困难大的省(市、区)电力公司可设立专门的机构,设专人负责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3.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安全,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